张浩淼
《社会救助法》的出台,是贯彻落实宪法精神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举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3条明确规定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,第45条进一步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”这为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。长期以来,我国社会救助主要依靠行政法规(如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)和政策文件运行,缺乏高位阶、系统化、权利本位的法律支撑。《社会救助法》是将宪法原则具体化、制度化、法治化的关键一步,使公民的“物质帮助权”从宣示性权利转化为可主张的法定权利,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,彰显国家对“弱有所扶”和“投资于人”价值理念的制度坚守。
《社会救助法》关于救助主体、救助对象、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:
一是明确政府救助责任,夯实兜底保障底线。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。该法规定,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,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,并根据对象类型、困难程度等,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。同时,该法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,激发多元共治活力,设立“社会力量参与”专章,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;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。
二是科学界定救助对象,实现“应救尽救”与精准识别的统一。在保留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等传统群体基础上,将因突发重大疾病、自然灾害、失业、家庭变故等陷入临时困境的“刚性支出困难”人群等纳入救助范围。根据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,将此类群体修改为“流散人员”。建立动态识别机制,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大数据比对,构建“主动发现+自主申请”双轨机制,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漏保、错保。
三是拓展救助内容,从“保生存”向“保基本、防风险、促发展”转型。在保障基本生活(现金、实物)的基础上,系统嵌入发展型服务,突出分层分类救助,明确要求鼓励、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、解困脱困。
四是救助方式主动便民,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。在救助申请方面,该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;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。在受理方面,该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“一门受理、协同办理”机制。加强信息共享,对可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,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另行提供证明材料。加强信息技术应用,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,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、办理查询、举报投诉等服务。
(作者系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、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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